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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为人:把被骗的货物骗回来
2016-01-20 12702

把被骗的货物骗回来

安妮是一个国有企业的采购员。公司有一种原料3041用量非常大,是用来生产公司拳头产品的。迫于成本压力,安妮想开发新的3041原料供应商,想通过这个方法来缓解成本压力

安妮在互联网上查询了大量的资料,查询结果显示,除了国产3041之外,还有一种日本产的3041。国产的3041售价是9.8/公斤,日本的是6/公斤,若日本产的可以使用的话,单这个原料每月就可以为公司节省20万元。安妮激动不已,根据互联网提供的联系方式,与日本产3041原料的供应商鑫凯化工取得了联系。

安妮在收到了鑫凯化工的三证传真件及样品后,觉得没什么问题,但因为从未使用过,不敢大批量购买,就决定先购买5桶(210kg)回来试用,这是鑫凯化工的最小订购量。在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后,安妮向财务申请把货款支付给鑫凯化工。

本来合同签订的是款到4日内供方要确保货物到达需方仓库内,但7天,直至10天货物都没到,而鑫凯化工每次解释都不一样,安妮从对方的言谈中判断出自己被骗了。

刚做采购1个月就被骗,而且被骗走的是公司财产,这让安妮寝食难安。这可怎么办呢?经过深思熟虑之后,安妮决定把被鑫凯化工骗走的钱给骗回来。因为安妮知道被骗走的钱是要不回的了,要追回只有一个方法:那就是骗回来。

安妮拨通了鑫凯化工石经理的电话,用很很着急很着急的语气说:“石经理,你们的货怎么还没到?我们都快急死了,客户下了很多订单,要求我们10天内交货,可原料都还不够。您那边还有10吨的库存吗?”石经理说:“10吨有啊。”安妮说:“那太好了,都留给我们吧,我就觉得您上次迟迟发不过来,应该是物流觉得是液体,不好发,又没什么钱赚,这次10吨,你可要保证3天内给我们发过来。”石经理说:“上次确实是因为货少不好发,还像上次一样,签好合同后,您把款打过来,保证三天到。”安妮说:“这没问题,不过我们公司的财务制度是一笔交易未成功,要退款后才可以进行第二笔交易,您那边尽快把上笔款退回来,我们还等着要原料。”听到石经理爽快的答应了,安妮心中的石头终于落地了。

30分钟后,财务通知安妮收到退款了,石经理也在着急地崔促安妮做合同。但安妮婉言拒绝了。

公司那边一直在催促安妮落实开发新供应商的事情。安妮仔细分析:百度随便一搜,都可搜到关于日本3041原料的26.5万个结果,这么说来,确实有这种原料存在,但安妮知道这件事只能让公司花多些成本,让敢于冒险的供应商去做了,而且这个供应商要对化工行业很熟悉。经过努力,安妮找到了一个从事了化工行业十几年的嘉泰化工。安妮坦诚道:自己最近在网络上查询到了一种日本产的3041,网上报价是6/公斤,但因为对化工行业不熟悉,被骗了一次。若嘉泰可以找到货源,并且有把握去做,安妮公司愿意花7/公斤购买。嘉泰化工欣然应允。不过让人遗憾地是,嘉泰化工也被骗了一次。金额差不多也是六千多元,安妮非常不安,决定再次将钱骗回来,这一次不能用这一招了,她找了十几个和自己关系不错的供应商,向这些网络上的卖家声称需要样品。还是有人上钩的,这样终于通过样品大量的积累,帮助嘉泰把漏洞补上了。

至今,安妮都不甚明白:到底日本产3041存不存在?

 

讨论:

1. 安妮的做法您赞同吗?

2. 如何防止类似的欺诈行为?

 

点评:

当然不赞同。被供应商骗了,以恶制恶不是办法,一次两次可以用,但并不能保证每一次都能奏效。在利用供应商去验证骗子,就更不对了,无疑是将风险扩大,并转移到自己的供应商那里,是不道德的行为,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始终要将道德规范作为自己工作的底线。

最重要的是在公司流程中要有风险防范意识,实际上安妮的风险防范意识还是很强的,无论在网络上的虚拟市场,还是而且实物市场,这样的合同欺诈,随处可见。合同欺诈的主要方式有:虚假的质量欺诈行为;虚假的商品标识欺诈行为;虚假的合同主体欺诈行为;虚假的宣传欺诈行为;虚假的价格欺诈行为。合同欺诈的特点有四个:欺诈人发出欺骗性或虚假性的邀请,诱导对方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采取欺诈手段实现签约目的;欺诈人对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及有关关键性事实作虚假介绍,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向对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致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承诺,以实现其订立合同的目的;所签合同生效后欺诈人通过双方履行该合同,达到其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目前合同欺诈的突出特点是欺诈人一般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或具有一定的实际履约能力,同时可能还积极履行所签合同的部分条款,即通过履行一定的合同义务,从被欺诈方获得不法利益。

合同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商品交换最基本的法律形式,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连结企业的纽带。合同顺利的签订和履行,是企业得以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是企业生产经营目标得以发现的重要保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越来越强,合同的运用便会更加广泛,但目前在合同订立和履行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特别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欺诈合同行为屡见不鲜,已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一大公害。

近几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合同欺诈案件占全部欺诈案件的50%,个别地方甚至达到80%以上。企业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合同欺诈有以下几种:伪造合同欺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伪造合同主体、伪造合同内容等手法,凭空捏造或者虚构合同,骗取他人的财物。可以是伪造合同,直接套取他人财物;也可以是先伪造一份合同,并用此合同引诱他人与之签订合同,骗取财物。货物引诱欺诈方利用一些单位或个人急需某种紧缺或畅销商品的心理,谎称能提供诸如钢材、汽车、铝锭、彩电之类的紧俏商品,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骗取对方的定金或预付款。这种打法使欺诈方伪装成供货方当事人实施的。

盗用、假冒名义盗用、假冒名义可以是假冒知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业务负责人,利用伪造的证明文体与对方签订合同;盗用他人盖好合同专用章的合同纸、介绍信、合同占用章,冒充该公司与他人订立合同;用他人已经作废或者遗失的合同纸、介绍信、合同专用章,冒充该公司的业务人员与他人订立合同;擅自刻制他人印章,冒充他人,打着别人的招牌与人签订合同。虚构主体欺诈方伪造营业执照,虚构企业名称、资金、经营范围等,采用根本不存在的或者未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单位与他人订立合同,骗取他人财物。谎称专利技术引诱欺诈方虚构能带来高额利润的专利、高新技术,打着包技术、包设备、包培训、包回收、包利润的幌子,引诱对方签订合同,连续骗取对方的转让费、培训费、设备费。虚假广告、信息引诱欺诈方先发布虚假广告和信息,引诱他人与之签订合同,骗取对方的中介费、立项费等财物。

虚构担保欺诈人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引诱他人与之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进而骗取对方的财物。抵债诈骗欺诈人先与对方签订合同,想方设法让对方先履行,待对方交付货物后,声称自己无力支付货款,愿以产品抵货款。对方被逼无奈,只好接受欺诈人的条件。此时欺诈人便以劣质产品抵货款,使对方蒙受损失。

应该注意到,在采购风险中,排在第一位的是供应中断风险,其次是合同欺诈风险。有些公司将价格风险放在首要的位置上,也有些有些公司将采购员道德风险放在首要的位置上。对合同欺诈风险意识不强只说明他们的风险管理,特别是风险识别活动没有真正开展起来。公司不能仅仅依赖于采购员个人的能力、意识和技巧去解决问题,而要建立一套完备的风险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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