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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鸿:合同纠纷背后的货款欺诈陷阱
2016-01-20 71602

如果因为担心失去订单,而在合同条款方面迁就对方、在货物交接手续方面留下漏洞,则容易为日后货款回收留下隐患,或者成为对方拒付的口实。

笔者所咨询服务过的一家实业公司,曾遭遇了一桩特殊的货款纠纷案。货物发出去了,不但无法收回货款,反而被对方反咬一口,说由于货物质量问题,对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后者将其起诉到法院索求经济赔偿。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事后才发现,原来这是一场早有预谋的货款欺诈。整个过程究竟是怎样的?笔者试图将整个案例还原出来。

货款纠纷

2007年5月,潮州市A电子公司与深圳市B实业公司签订合同,由后者向前者供应电源板,双方约定交货后60天内付款。

开始合作的头几个月,双方的货款交付都按照合同约定顺利进行。到2008年2月份,B实业公司共计交货750万元,而A电子公司支付货款为279万元。之后,A电子公司就只是要求发货却不支付货款。B实业公司就提出,必须先把余款结清才能再发货了。

此时,A电子公司开始找各种理由拖延货款,B实业公司不愿善罢甘休便上门讨要。

2008年6月12日,A电子公司致信B实业公司,说是订购的电源板用于液晶电视的生产,共计六万余套,其中大部分板卡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不开机等),导致其丢失订单蒙受经济损失298万元,要求B实业公司赔偿。B实业公司明确意识到,这是对方反咬一口的行为,因而严词拒绝并继续追讨货款。

到2008年9月24日,A电子公司再向B实业公司发来索偿函,说由于前述原因,导致其客户取消订单并被索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严重信誉损失:直接损失人民币781万元,B公司应在接函后5天内支付赔偿款,否则追究法律责任。B实业公司对此斥之不理,认为对方纯属无赖行为。

2008年10月29日,A电子公司向该市某区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起诉状》,请法院支持其上述诉讼请求。法院接到诉状后受理了该诉讼请求,并进而将B实业公司财产查封及冻结了其银行存款。

B实业公司惊愕之余,决定应诉。于是忙叫会计翻原始单据,找证据。

  经过一番的收集整理,会计找齐了与A电子公司的供货对账单。然而,所有对账单中只有一张有A电子公司的财务人员签名,其余的根本没有对方财务人员签名,更没有盖章;所有送货单都没有A电子公司签收凭证,是通过快递公司送过去的,但已经找不到快递公司的发货单据了。只有A电子公司的订货单和B实业公司的发货单。B实业公司的法律顾问看了之后说,靠这些证据打这场官司胜算不大。

拒付真相浮出水面

B实业公司于是决定去潮州市当地请一个有名气的律师,找到当地一家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直接找到它的主任律师秦律师。秦律师了解了B实业公司的情况之后,说道:“你们找我真是找对了,我前两天刚接了湖南某电子元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相同的案子。”原来秦律师之前接了一个与B实业公司如出一辙的案子:从2006年10月31日C公司开始向A公司供应铝电解电容器,合作开始A公司付款还正常,当C公司货款达到400万元未收时,A公司就说C公司的产品用于其电视机生产后电视机不断出现故障,引起客户的投诉和退货,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要求C公司赔偿510万元整。秦律师说:“这是当地的一家很大的流氓公司。”

而据秦律师介绍和B实业公司调查了解,该市某区人民法院近几年来已受理A公司与各省市不同供应商相同类案件达几十起,法院都是按照A公司的要求,先查封对方的帐户,冻结其资金,然后再慢慢打官司,很多公司就这样被拖垮。

笔者不禁要问,这是正常诉讼还是助纣为虐?

后来,笔者在网上用百度输入A公司名字,竟然显示有很多A电子公司的不良信息。

其中有一份上市公司公告《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及召开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显示:

“……三、关于核销坏账损失的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计字[2004]1 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中对资产损失核销进行报告的规定,现将报告期核销坏账准备的情况报告如下:……账龄均在3-5年以上,其中5年以上的应收账款3,091,846.38 元,主要为潮州市A电子公司543,184.41元……。造成货款无法收回的主要原因是产品质量问题拒付……”

笔者终于明白:罗马不是一天就建成的!人家就“产品质量问题拒付”一个手法就玩了起码十年以上。而且屡玩不爽!

案例启示

显然,这是个有预谋的货款欺诈案件。“设局方”在订货合同、货款的交接过程中,早就已经预埋了很多“暗器”,使得损失方即使打官司也赢不了。

那么,我们的财务人员面对这样的“客户”要不要睁大眼睛?每月底与客户、供应商对账怎么对?要获取什么样的证据?对账单与送货单要不要客户回签、盖章?客户的签收章、签收人员签名要不要拿来备案?面对客户拟定好的格式合同条款,是否需要斟酌修改?订货单、送货单、对账单要做到怎样才能对自己最为有利?

老话说得对: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如果因为担心失去订单,而在条款方面迁就对方、在货物交接手续方面留下漏洞,则容易为日后货款回收留下隐患或者对方拒付的口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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