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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美江:民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之路
2016-01-20 49857

民营经济的发展是从改革开放后开始逐渐复苏的,在其后二十多年中,民营经济的力量迅速强大,截至2004年上半年,我国民营企业数量高达334万户,民营经济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48.5%,从业人员达到4714万人。

在民营企业组织结构中,目前,有限责任公司的比重在增多并占主导地位,民营股份公司的数量也在增多,公司制已成为中国民营企业的主要选择,世界各国的实践以及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也都证明,实现委托代理制,走向现代企业制度,是当今中国民营企业的必然选择。

从理论上说,与国有公司普遍存在的“所有者角色缺位、错位和越位”的现象相比较,民营企业具有产权清晰、政府的直接控制和干预较少等优势,更容易建立一套独立、有效的股东监督和内部治理机制。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民营企业有其自身的特点,也表现一些特有的问题。

一是产权问题:长期以来,理论界和企业界都认为,民营企业产权是明晰的,从而导致了许多人没有认识到民营企业中也存在有产权问题,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在于有相当一部分人过于狭隘地理解了产权的含义。产权明晰的概念不仅意味着终极所有权的归属,也就是产权要最终落实到某个自然人的头上,同时,产权也意味着公司的结构和层次。中国民营企业资本在产权上带有强烈的血缘、亲缘和地缘性质,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三缘”,这种“三缘”使得中国的民营企业产权在主题上具有浓厚的宗法性,即企业的运行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受宗法规则的制约,而不是严格的受市场规则的约束。

二是一股独大问题:在民营企业中存在严重的“一股独大”现象,据估计全国300多万户民营企业中大部分为家族企业,家族控股比例极高,相当部分为绝对控股,民营企业绝大部分为董事长个人或家族控股,大股东的机构非常单一,股权过于集中不利于董事会和管理层在更大范围内接受多元化产权主体的监督和约束,从而使小股东的利益得不到切实保证。在“一股独大”的情况下,由大股东提名和实际控制的董事往往在董事会占绝大多数,无论是一般决议还是特殊决议,董事会决策往往体现了大股东的意志,由此导致的大股东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董事会未能履行诚信义务、不勤勉尽责的现象非常普遍。

三是“关键控制人问题”:在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下,国有公司通常表现出公司管理层的“内部人控制”现象。这些“内部人”既可以不考虑国家这个“虚拟”大股东的利益,又可以置中小股东的意愿与不顾,而以家族企业为特征的民营企业则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统一,基本上消除了公司管理层架空股东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但出现了以控股股东代表(实际控制人)为“关键人”的“关键人控制”问题。

完善民营企业的治理结构,要在坚持现代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前提下,结合民营企业自己的特点来进行,主要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

一是要解决民营企业的产权问题,“三缘”产权是阻碍中国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立科学有效的决策和管理机制的重要因素。因而民营企业难以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我国有相当多的民营企业表面上是有限责任公司,而实际上是业主制企业,实际上是一个人说了算,其他都是形同虚设。要打破“三缘”产权,重点应该解决产权主体一元化的问题,要从人格化社会网络交易转向非人格化的制度性交易,有效地融合社会资本。只有多元化的产权结构才能使企业成为公众型企业,才能实现人才资本与货币资本的有效结合。

二是加强制度建设,通过法律制度来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在完善股东大会决议事项制度上,由于我国公司法只规定通过决议事项的法定多数制度,而没有规定股东出席的法定人数制度,这不利于股东行使权力,使股东大会难以体现多数股东的意志。

三是进一步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引进外部独立懂事,充分发挥独立懂事的专家咨询作用。企业的重大决策权在董事会的手上,但如果企业董事会的成员缺乏必要的专业技术知识、管理知识,那样董事会所做出的决策就会大大地打折扣。因而也就有必要引进在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等方面有专长的独立懂事,一般情况下,独立懂事以局外人的眼光去看问题、分析问题是一语中地的。在引进独立董事上要注意以下几点:1、确保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是独董有效参与公司决策的基本保障,因此要建立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严格审查程序;2、为避免独立董事成为大股东的附庸,要赋予中小股东独立董事提名权,而这个提名权要落到实处,尽管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赋予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权,但中下股东特别是流通股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情况却极为罕见。另外,由于独立董事的人选最终要由股东大会决定,这就使得民营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在独董人选上具有绝对控制权;3、独董有效工作所面临的一个很大困难便是知情权和调查权无法保证,尽管《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赋予了独立董事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审计的权力,但操作起来存在很大困难,甚至连审计相关费用都可能需要独立董事自己支付。4、发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可以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作为董事会职能分工的进一步细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一方面代表董事会负责某个相对独立领域的日常运作和决策,另一方面就该领域重大决策向董事会提供咨询和建议。从境外市场经验来看,专门委员会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独立董事制度的延伸和强化,有利于提高董事会运作的独立性、有效性和风险控制能力。但我国公司法并未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做出相关规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的试点是伴随着独立董事制度的逐步完善而推出的。

四是切实加强监事会的作用,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但目前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监事会形同虚设的现象,主要原因在于责权不对等,一是制度建设不完善,没有明确赋予监事相关的权力,二是职工代表作为监事有其固有的弊病,存在专业能力不足和不敢监管的问题。因此要想切实发挥监事会的作用一是制度建设要跟上,二是监事会的人选问题要解决,三是要加强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之间的协作。

民营企业法人治理的完善之路是个漫长的过程,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需要长期艰辛的努力,希望本文能对完善民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起到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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