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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硕南: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2016-01-20 35829

案例】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的用工关系是否受劳动法调整?

2005年3月, 钟律师入职某市甲律师事务所当授薪律师。2006年5月,律师事务所因不满钟律师表现而将钟律师辞退,不支付钟律师经济补偿。钟律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以被诉主体不适格,双方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新规释解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条主要是对《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1款“等组织”的延伸解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条延续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思路,规定了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都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招用会计师、律师、辅助人员等劳动者的,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 上述钟律师的案件,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不为奇,因司法实践中对律师事务所是否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用工关系是否为劳动关系,各地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的认识并不统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将律师事务所界定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将改变以往“律师能维护他人劳动利益却不能维护自己劳动权益”的奇特现象。

操作提示

甲方:应对之策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少有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与聘用的会计师、律师和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现实中,也少有会计师、律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这与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相关案件有关。但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之后,相信会计师、律师和辅助人员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的案件会有所增加,因此,作为用人单位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就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规范和完善劳动用工管理,以免增加用工成本。

乙方:维权要诀

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聘用的会计师、律师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明确自己也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种权利,如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权利。当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所在单位的不法侵害时,一样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维护他人劳动利益的同时,也应当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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