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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丹:“下班顺路买个菜出现意外伤害”算工伤?
2016-01-20 56032

这几天陆陆续续的有人问我,“下班买个菜受伤都是工伤吗?那是不是以后我们人力资源的工作会越来越大。”其实不然,这样理解是对新出台规定错误的解读。

我们先简单看个例子:曾经有HR问我:我们公司九点上班,员工的办公地点在五层,八点四十五员工在上楼的时候不小心踩空了,滑下楼,请问是不是工伤?同样,如果下午五点下班,在五点一刻,员工在下楼时候不小心把脚崴了,算不算工伤?我想很大部分的人都会认为这是工伤,因为认为这种情况属于“合理”认定工伤范畴。那到底是不是呢?我们还是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来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那么不难发现在上下班途中能被认定为工伤,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在环境方面:上下班途中。

2、在责任方面: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这个“非本人主要责任”不是由当事人自己说了算的,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

3、在伤害方面,一定是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而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认定工伤。

20149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倍受关注的是在上下班途中。因为该《规定》细化了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等问题,使得上下班途中的定义更为具体,认定更为有实操性。但在该规定公布之后,大部分人都只注意到这点,而忽略了“在上下班途中”认定后面认定为工伤的后两个上述条件。

所以,简言之,即使在实践中当事人能被认定是在在上下班途中,但其发生意外伤害不属于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不会被认定为工伤。

所以,我之前举的例子,不属于工伤,虽然可以满足“上下班途中”,但是并不是交通事故。

综上所述,在新《规定》出台之后,大家在纷纷议论热点焦点的同时,也需要正确解读法律法规,这样才能在实践中更好的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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