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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丹:老婆生孩子,老公是否也能休产假?
2016-01-20 47336



问题

有学员问我:单位的男员工提出来自己老婆生孩子,要回家照顾,单位是否应该批这个假?法律是否有这个假期?

  


我想大家想问的这个假期是男职工的陪产假问题。


陪产假是指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对方的权利但实践中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陪产假做出明文规定,是否享有陪产假要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应规定,基本都见于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中。必然会存在有的地方有陪产假,有的地方没有陪产假的现象


例如北京,在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参照《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晚育(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换言之,北京地区是没有陪产假这个概念的,而享有陪产假也其实就是晚育的假期。晚育假总计30天,女方不享受的可以男方享受。这种情况下需要女方晚育假休天数的证明。


对于其他地区来讲,例如上海:《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深圳,相关规定,女职工满23周岁依法登记结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包括生育双胞胎和多胞胎)的初产妇,可延长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河北《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 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重庆:《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广东省:《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六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所以可见,各地根据地方性规定不一样。但是从立法的角度上看,陪产假的出现意在希望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男性带薪陪护假,为女性分担生育责任提供机会保证,将会是一个立法理念的一个重大改变,表明在男女性别平等方面立法朝着先进的理念又迈出了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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